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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羅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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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制度」於(民國)102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改善健保財務虧損的問題,健保局將健保費分成兩種費率:「一般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
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下列之一者,應參加健保為保險對象:

(1) 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

(2) 參加健保前6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3) 受僱者。

(4)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5) 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2、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之一者,應參加健保為保險對象:

(1) 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2)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3)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

「一般保險費」vs「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是原有的健保費制度,以經常性薪資所得為主,健保署會主動開立帳單給企業繳款。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是健保署要求企業在發放企業投保的員工薪資之外,還有給付補充保險費規範的六類個人所得時,要在支付時先做「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扣費及代繳,也就是向『實付薪資大於投保薪資差額的企業(即投保單位)』和『六類應付補充保險費所得的人員(即領所得之保險對象)』進行課徵。

「一般」與「補充」保險費費率

「一般保險費」費率為 5.17 %。

「補充保險費」費率為 2.11 %。

補充保險費-實施對象

補充保險費依照負擔義務人的不同分成「投保單位(即公司行號)」補充保費與「保險對象」補充保費兩種。

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是用薪資差額計算,當每月發放薪資、獎金總額(包含員工薪資獎金、負責人薪資、兼職人員薪資、車馬費、接案人員薪資、承攬、委外人員薪資等)超過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多出來的部分須額外繳交2.11%的補充保險費,並在給付隔月月底前自行列單繳納給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

(一)「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定義

薪資所得,係指因工作取得的收入,例如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簡單來說,除了免稅額度內的伙食津貼、加班費、免稅未休假獎金之外,企業付給員工的基本底薪以及各種補助、津貼、獎金,都屬於所得稅法明定的薪資所得,必須依法計算補充保險費。

(二)「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定義

係指當月有在企業投保、領薪,且有計收自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不包括雇主、代辦第6類投保者、育嬰留職停薪者、非月底離職者),健保署會在每月寄發一般健保繳費單時,一併提供每月受僱者的投保薪資總額在一般保費的欄位中,供企業參考薪資差額的計算。

(三)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費率2.11%=應納補充保險費

情況1:公司須繳補充保險費

A公司112年1月支付薪資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當月員工薪資所得投保薪資總額為100萬元,則A公司在2月底須向健保局繳納4,220元補充保險費。

計算方式如下:

(實付120萬元-投保100萬元) x 2.11% = 4,220元

情況2:公司不須繳補充保險費

B公司僱用10名員工,112年1月投保薪資總額35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為32萬元,則B公司在2月底無須向健保局繳納補充保險費。

計算方式如下:

(實付32萬元-投保35萬元) x 2.11% = -633元

(負數不用繳納補充保險費)

情況3:公司不須繳補充保險費

C公司當月已無任何員工投保健保,但仍需支付薪資尾款,則C公司當月無須向健保局繳納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個人)補充保險費

對個人而言,除了薪資所得須繳納一般健保費個人負擔費用,還有六類所得會被課徵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分別是「1.四倍獎金、2.兼職所得、3.執行業務所得、4.利息所得、5.股利所得、6.租金所得」。由企業雇主(投保單位或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代為扣取2.11%補充保險費,因此所得人不必自行繳納。

(一)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六類所得』 
計費項目 定義說明 所得稅格式代號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例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部分。 50 79A 79B
兼職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50 79A 79B
執行業務所得 給付個人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利息所得 給付個人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 5B 5C 52 73G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71G
租金所得 給付個人的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74G
(二)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項目之上、下限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計費項目 下限 上限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所得 單次給付達20,000元。
利息所得 單次給付達20,000元。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所得 單次給付達20,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三)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對象

以下是健保署提供的免扣取對象一覽表,只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免扣取項目 所需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 六類所得收入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執行業務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所得 投保單位出具的在保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執行業務為投保金額) 職業工會出具的在保證明或繳費證明。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社政機關核定證明文件。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班研究生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標準認定)
(四)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各項補充保險費的所得(收入)金額 × 費率2.11%=應納補充保險費

情況1:個人領取高額獎金超過投保金額四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員工甲每月投保金額為31,800元,因此四倍就是127,200元。

公司於111年2月給付員工甲「春節獎金100,000元」,由於未超過127,200元,無須負擔補充保險費。之後,公司於111年6月再給付員工甲「三節獎金50,000元」,由於111年度累計的獎金金額為150,000元,已超過127,200元,因此超過的22,800元【計算式:150,000元-127,200元=22,800元】就必須負擔2.11% 的補充保險費。 故公司在111年6月給付員工甲三節獎金時,就必須代扣481元的補充保險費,再繳給健保署。

計算方式如下:

31,800元 x 4倍=127,200元

春節獎金100,000+三節獎金50,000=150,000元

127,200元<150,000元

(150,000元-127,200元) x 2.11% = 481元

情況2:個人兼職所得「單筆給付」之金額超過最低基本工資(112年為26,400元),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員工乙在A公司從事專職工作,並利用業餘時間到B公司兼職演講,但健保未投保於B公司。在112年1月員工乙從B公司領取30,000元兼職薪資,超過基本工資26,400元。因此,B公司在給付員工乙兼職薪資時,就必須代扣633元的補充保險費,再繳給健保署。

計算方式如下:

兼職薪資30,000元>基本工資26,400元

30,000元 x 2.11% = 633元

情況3: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所得,只要「單筆給付」的所得金額超過20,000元時,就必須以給付金額的2.11%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司向房東丙簽約租辦公室,月租金60,000元,並按月給付。由於單筆給付房東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因此房東丙需負擔2.11%的補充保險費。故公司在每月給付房東丙租金時,就必須代扣1,266元的補充保險費,再繳給健保署。

計算方式如下:

租金60,000元>單筆給付規定下限20,000元

60,000元 x 2.11% = 1,266元

扣繳期限與方式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一般採就源扣繳,因此在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給付所得時,即代為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的次月底前(得寬限15日)填報列印繳款書,持單至健保局委託代收金融機構繳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可至健保局網站或下載補充保險費電子申報系統列印繳款單,並在期限內繳納補充保費。另外,每年1月31日前則要將上一年度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的明細資料提供給健保署查核。

未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之罰則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若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健保局可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在健保局所定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結論

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係針對不同收入或所得來分析處理,建議企業或個人能更了解二代健保扣繳制度,以避免錯誤扣費造成損失,或遭受追補保費及罰鍰。若對於『二代健保』有任何問題或需要辦理相關業務,請與本所會計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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